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附加实习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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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是附加保险合同, 需附加于《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 。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与主险合同内容冲突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学生在实习期间或教学实训活动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事故, 尽管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 行为并无不当, 但是被保险人依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地震、 雷击、 台风、 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 来自实习单位、 被保险人外部的突发性、 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 在学生实习工作上下班途中, 受到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
(四) 学生在被保险人安排或认可的居住场所发生的;
(五) 学生猝死的;
(六) 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等期间发生的;
(七) 学生溺水死亡或意外窒息死亡的;
(八) 其他在被保险人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发生的。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或教学实训期间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学生发生故意杀人、 故意伤人、 吸毒等犯罪行为;
(三) 学生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 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