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附加学生实习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条款(2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3-07-17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注册学生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被保险人注册学生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影响;
(三)被保险人注册学生造成实习单位的任何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