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出行亲友慰问探访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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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本条款为本保险单约定的出行类意外健康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1.2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1.3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见释义)之日起,在出行期间身故,或者因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罹患严重疾病(见释义)需在指定医疗机构(见释义)住院(见释义)治疗且连续住院10天以上(不含10天),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以下三项给付总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2.1.1慰问探访交通费用补偿
对同一保险事故,保险人给付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亲属(见释义)因上述保险事故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而实际支出的往返该被保险人所在地与探访者所在地之间的经济舱位机票、船票或车票的交通工具费用。
2.1.2慰问探访每日津贴
保险人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相应金额按日支付每日膳食住宿津贴,支付天数为该成年亲属到达被保险人所在地之日起至其离开之日止的实际天数,但最高给付天数以10天(含10天)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