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宁天使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1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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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健宁天使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健宁天使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 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 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重度失能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 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度失能, 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