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业办理资讯公开管理办法(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3-06-30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保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二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人身保险业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二第一项规定编制之说明文件(以下简称说明文件),应依本办法规定记载,编制目录及页次,并以简明易懂之文字详实明确记载,不得有虚伪不实或欠缺之情事。
第三条
说明文件记载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首页。
二、公司概况。
三、财务概况。
四、业务概况。
五、公司治理。
六、保险商品。
七、攸关消费大众权益之重大讯息。
八、其他记载事项。
第四条
首页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及发行年月。
二、公开依据:记载主管机关订定或修正本办法之日期及文号。
第五条
公司概况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公司组织:包含组织结构、部门职掌及各部门负责人姓名、总公司、分公司(经办邮局)、服务中心及通讯处等国内、外分支机构设立时间、地址、电话、传真、免费申诉专线电话、公司网站之网址、电子邮件信箱。外国保险业并应记载其总公司所在地、设立时间、资本额。
二、人力资源概况:员工、核保人员、理赔人员、精算人员人数及教育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