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医疗意外保险附加接种失效身故保险条款(1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07-17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预防接种医疗意外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险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 澳、 台地区) 的经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主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 在该疫苗防疫有效保护期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 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为罹患该疫苗对应被防疫疾病, 并自该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内以该疾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接种失效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情形或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接种失效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接种疫苗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使用的疫苗质量不合格或已过期变质或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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