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企业营业中断保险条款(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06-25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批注、合法有效的声明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从事载明的经营业务(以下简称“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向保险人投保相关的物质财产损失保险。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物质损失保险合同”) 编号应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或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以及在各级主管部门科技项目计划中获得立项的企业以及其他经认定的企业。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以下简称“物质保险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本保险合同所称赔偿期间是指自物质保险损失发生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营业结果因该物质保险损失而受到影响的期间, 但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大赔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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