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责任保险附加电梯责任保险条款(1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3-06-28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是附加保险合同, 需附加于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合同中(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 。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与主险合同内容冲突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区域内的电梯(包括客用电梯、 货用电梯、 人货两用电梯和自动扶梯) 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对下列损失,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 电梯维修保养人员、 安全检测人员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二) 发生火警时, 使用非消防用电梯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 电梯乘坐人数或装载货物重量超过该电梯最大负荷量;
(二) 未取得有效的电梯准用证、 非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法企业生产、 安装、 维修的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导致的损失;
(三) 电梯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导致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四) 根据电梯使用说明应该配备电梯司机的电梯未配备合格的电梯司机所发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