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延长保修费用损失保险条款(7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06-26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承保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的电梯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 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取得《电梯使用标志》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电梯,属于本保险保障的电梯范围(以下简称“被保险电梯”)。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电梯在原厂保修期结束后,在正常、合理的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需修理、更换零件时,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修理、更换零件费用及相关的人工费用或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与恢复被保险电梯至正常使用状态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采取措施所产生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三部分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 被保险人未按被保险电梯出厂说明书要求,错误或不当的使用、保管、保养或操作电梯造成的故障或损坏;

(三)被保险电梯因浸水或被外物磕碰、撞击、挤压或刮蹭造成的故障或损坏;

(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五)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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