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保险条款(浙江省)(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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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形式的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人。

第四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开展的招标投标项目,均可适用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组织的招标项目投标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一)投保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二)投保人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因自身原因或无正当理由不与被保险人订立招标项目合同;

(三)投保人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四)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组织的招标项目投标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发生了应当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的。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

(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台风、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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