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职业责任扩展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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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删除保险条款第四条第33款“被保险个人”定义全文,并以下文替代:

被保险个人

指任何于过去、现在或保险期间内具有下列身份的自然人,但仅以其以下列身份行事时为限:

(i) 被保险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委员会或监事会成员, 但不包括被保险公司的外部审计人员或破产管理人;

(ii) 与董事有相同职责的被保险公司的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iii) 雇员(包括被保险公司内部的总法律顾问或首席财务官),但仅以其以下列身份行事时为限:

(a) 仅当其行使被保险公司的经理或管理职责时;

(b) 仅与针对该雇员所从事的不当雇佣行为有关;或

(c) 该雇员与其它被保险个人一起被列为赔偿请求的共同被告;

(iv) 发生损失后,与被保险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样得到被保险公司补偿的被保险公司的顾问、独立承包人、借调人员或代理人;

(v) 托管人;

(vi) 被保险公司的董事会依据法律或其它规定所设立或批准的委员会成员,但前提是该被保险公司应向前述人员提供补偿;

(vii) 外部实体董事;

(viii) 影子董事;

(ix) 被保险公司发布的任何上市文件或招股说明书中所列事实上的或预期的董事或准董事;

(x) 法律顾问。

被保险个人还包括上述第(i) 至(x) 项所述被保险个人的下列人士, 但仅限于因其对赔偿请求中主张的财产享有权益而被提出的赔偿请求:

(a) 配偶或事实上的配偶(包括同性伴侣关系);以及

(b) 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丧失偿付能力或破产时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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