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地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8版)附加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条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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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为《(宁波地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2018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时,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主险合同关于责任免除的规定,未纳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本附加险合同也同样适用。

责任限额

第四条本附加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以及累计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五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六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依据,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在本保险期间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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