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误工费用保险条款(1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06-02

第一条本附加条款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本附加条款。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主险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条款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误工损失(以下简称“误工费”):

(一)除保单另有约定外,对于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三天的误工费,保险人的赔偿标准为: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月工资标准/30天×(丧失工作能力天数-三天)。月工资标准依照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事故发生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丧失工作能力天数包括节假日。误工费在伤残程度确定后停发,最长赔付天数365天,且在主险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赔偿限额以内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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