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23版)条款(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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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建设、经营、储存、销售、使用等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关领域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可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持一致。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总则、从业人员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抢险救援费用、法律费用、通用条款组成。
第一部分从业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建设、生产、经营、储存、销售、使用等活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死亡赔偿金;(二)残疾赔偿金。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二)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三)从业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自杀、自伤、醉酒、吸毒或受精神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