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2022版)(10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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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 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机械制造、船舶拆造、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其他工贸行业以及其他发生事故后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 投保人应根据被保险人所持有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进行投保。

如果投保人同时具有多项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分别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从业人员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第三者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救援费用保障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当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事故发生企业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 调查勘验费用保障

保险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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