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补充雇主责任保险条款(4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05-30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从业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双方约定并同意,鉴于投保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 主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地区)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本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主险承保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它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地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因仲裁或诉讼产生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承包商或被保险人代理商的从业人员遭受的伤害;

(二)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自我伤害、自残、自杀或者醉酒;

(四)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接触、使用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

(六)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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