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桩(站)财产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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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充电桩(站) 的所有人、使用人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企业或个人,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以及保险合同成立以后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增加的随电动汽车配套使用的各式充电桩(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充电桩、壁挂式充电桩、便携式充电桩及配套充电插头) 及充电桩(站)其他自有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外来物体倒塌、碰撞;
(五)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六)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