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旺友联产物宠物全能综合保险条款(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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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共同条款
第一条 保险契约之构成与解释
本保险契约所载条款、批注及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契约所附著之要保书及其他约定书均係本保险契约之构成部份。
本保险契约之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之解释为原则。
第二条 承保范围
本保险契约之承保范围係由下列保险所构成,得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就下列各类别保险同时或二种以上订定之:
一、宠物医疗费用保险。
二、宠物侵权责任保险。
三、宠物协寻广告费用保险。
四、宠物寄宿日额费用保险。
五、宠物丧葬费用保险。
六、宠物重新取得费用保险。
第三条 用词定义
本保险契约之用词定义如下:
一、要保人:指向本公司投保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
二、被保险人:指本保险契约所载明之被保险人,但以被保险宠物之饲主为限。
三、第三人:指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之配偶、家属、同居人或家务受僱人以外之人。
四、被保险宠物:指因玩赏、伴侣之目的而饲养或管領,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载明于本保险契约之犬隻或猫隻,不包含专门繁殖用、狩猎用、 工作用、 医学用途之犬隻或猫隻。
五、 疾病:指被保险宠物自本保险契约生效日起持续有效达下列期间或续保日以后所发生之疾病:
(一)癌症:九十日。
(二)膝盖骨异位: 六十日。
(三)髋关节发育不良:六十日。
(四)椎间盘突出:六十日。
(五)心脏疾病: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