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方案(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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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参保城乡居民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减轻参保城乡居民个人的经济负担,根据《XX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二、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是指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自然疾病和工伤保险规定赔付范围以外,遭受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伤害所引起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无商业保险理赔的交通事故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经相关部门认定有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按比例剔除应由第三方承担的金额后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合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方案规定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向参保人负责赔付。
三、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城乡居民意外险保险费标准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城乡居民意外险保障水平以及上年度实际运行数据和费用正常增长率等因素合理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20XX年每人每年保费标准为40元。
(二)资金来源。参加城乡居民意外险的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所需保险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保险费一般居民以当年元月份参保人数计算,各类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以学籍年度参保人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