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水稻种植物化成本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04-07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所涉及到的保险合同由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承保分户清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从事水稻种植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本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水稻”), 投保人应将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第四条 与保险水稻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 暴雨、 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 、内涝、风灾、雹灾等自然灾害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20%(含) 以上;

(二) 冻灾、高温、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重大病虫鼠害, 火灾、 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野生动物毁损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30%(含) 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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