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综合保险日常生活责任附加条款(4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3-04-07
第一条 承保范围
兹经双方同意,要保人于投保华南产物住宅综合保险 (以下简称主保险契约),加缴保险费后,投保华南产物住宅综合保险日常生活责任附加条款 (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 于主保险契约所载明地址之住宅建筑物外因日常活动所引起之意外事故, 致第三人体伤、死亡或财物受有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本公司依本附加条款之约定,负赔偿之责。 前述所称日常活动,係指经营业务或执行职务以外之一般日常行为。
第二条 用词定义
本附加条款用词定义如下:
一、被保险人:包括列名被保险人及附加被保险人。
(一)列名被保险人:主保险契约上所载明之被保险人。
(二)附加被保险人:係指下列之人
1.列名被保险人之配偶。
2.与列名被保险人或其配偶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之家属。
附加被保险人与列名被保险人之关係,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者为准。
二、第三人:係指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家属以外之人。
第三条 不保事项
本公司对于下列事项所致之赔偿责任或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之责:
一、因罢工、暴动、民众骚扰所致者。
二、因颱风、暴风、龙捲风、洪水、闪电、雷击、地震、海啸、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灾变所致者。
三、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教唆行为或从事犯罪或构成诽谤、公然侮辱或违反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之行为所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