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诚信经营守则(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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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订定目的

本公司本于廉洁、透明及负责之经营理念,建立诚信经营之企业文化及健全发展,以建立良好商业运作模式与风险控管机制,创造永续发展之经营环境,爰参照“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诚信经营守则”制订本守则,以资遵循。

第二条 禁止不诚信行为

本公司之董事、经理人、受僱人于从事商业行为之过程中,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承诺、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当利益,或做出其他违反诚信、不法或违背受託义务等不诚信行为,以求获得或维持利益(以下称不诚信行为)。

前项行为之对象,包括公职人员、参政候选人、政党或党职人员,以及任何公、民营企业或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受僱人、实质控制者或其他利害关係人。

第三条 利益之态样

本守则所称利益,係指任何有价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义之金钱、餽赠、佣金、职位、服务、优待、回扣等。但属正常社交礼俗,且係偶发而无影响特定权利义务之虞时,不在此限。

第四条 法令遵循

本公司应遵守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商业会计法、政治献金法、贪污治罪条例、政府採购法、公职人员利益衝突迴避法、公开发行公司及保险业等相关规章或其他商业行为有关法令,以作为落实诚信经营之基本前提。

第五条 政策

本公司应本于廉洁、透明及负责之经营理念,制定以诚信为基础之政策,经董事会通过,并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与风险控管机制,以创造永续发展之经营环境。前项之政策係指本守则、诚信经营作业程序及行为指南等相关规范。

第六条 防范方案

本公司制订之诚信经营政策,应清楚且详尽地订定具体诚信经营之作法及防范不诚信行为方案(以下称防范方案),包含作业程序、行为指南及教育训练等。

本公司订定防范方案应符合本公司所在地之相关法令。

本公司于订定防范方案过程中,宜与员工、工会、重要商业往来交易对象或其他利害关係人沟通。

第七条 防范方案之范围

本公司应建立不诚信行为风险之评估机制,定期分析及评估营业范围内具较高不诚信行为风险之营业活动,据以订定防范方案并定期检讨防范方案之妥适性与有效性。本公司宜参酌国内外通用之标准或指引订定之防范方案,至少涵盖下列行为之防范措施:

一、行贿及收贿。

二、提供非法政治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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