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人员专业责任保险条款(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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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契约之构成与解释
本保险契约所载之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批单或批注及与本保险契约有关之文件,均为本保险契约之构成部分。
本保险契约之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之解释为原则。
第二条 用词定义
本保险契约用词定义如下:
一、要保人:指向本公司要约投保本保险契约,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要保人即为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指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儿少法)及“居家式托育服务提供者登记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居家托育管理办法)规定登记及提供儿童托育服务之居家式托育服务提供者。
三、托育服务行为:指被保险人依儿少法与居家托育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之儿童托育服务行为。
四、每一个人体伤责任之保险金额:指在任何一次承保事故内对每一个人体伤所负之最高赔偿责任。前述所称体伤含死亡。
五、每一事故体伤责任之保险金额:指在任何一次承保事故伤亡人數超过一人时,本公司对所有伤亡人數所负之最高赔偿责任。但仍受每一个人体伤责任之保险金额之限制。
六、本保险契约之最高赔偿金额:指本公司依本保险契约对于托育服务过失、错误、疏漏责任所负之累积最高赔偿责任。
七、抗辩费用:指被保险人因承保事故受第三人之赔偿请求时,进行抗辩或诉讼所发生之相关费用。
八、追溯日:指要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保险契约内之日期。被保险人执行托育服务之行为须发生于追溯日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
九、受托育人:指被保险人收托之未满十二岁儿童。
十、托育处所:指符合居家托育管理办法规定之下列处所:
(一)在宅托育服务:被保险人所提供之服务登记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