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商业性生猪期货价格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3-03-20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是从事生猪养殖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标的
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生猪”):
(一)养殖品种为杜洛克、长白、大约克三元杂交系或经过国家审定的配套系,适应当地自然生态环境条件;
(二)饲养管理规范,保险标的识别清楚,生产管理档案记录齐全;
(三)养殖场地符合当地生猪养殖规划布局和环保要求,并通过环评;
(四)防疫设施齐全,达到当地畜牧部门防疫要求,取得防疫合格证;
(五)除另有约定外,养殖场年出栏育肥猪需在500头(含)以上。
第五条下列生猪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养殖场地处在蓄洪、行洪区内或政府明确规定的限养禁养区域;
(二)养殖场地及生产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三)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保险生猪的实际价格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