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木综合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02-23

总 则

第一条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投保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投保人负责管理的林木;

(二)投保人合法租种的林木;

(三)投保人代他人管理的林木。

投保人应将生长管理正常的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林木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与农作物间、套种的林木;

(二)市区内的绿化林带或路边树木。

第四条 投保方式:

公益林以县为单位统一投保,各投保单位按实际投保的公益林面积与承保机构签订统括保险单;商品林经营面积在 100 亩(含)以上的林业经营主体(包括国有林场、集体林场、私营股份制林场、林业企业、林业种植大户等)可单独投保;

经营面积在 100 亩以下的林业经营主体以联户、专业合作组织或行政村为单位参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林木死亡或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暴风、暴雨、暴雪、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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