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林综合保险条款(政策性)(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02-27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林木)。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林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死亡、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或倒伏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风灾、冰雹、暴雪、霜冻、干旱;

(二)泥石流;

(三)林业有害生物;

(四)火灾。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林木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下的林木由于暴雨、洪水造成的损失;

(二)四旁树的损失;

(三)按照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四)保险期间开始前已有林业有害生物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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