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1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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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以及批单所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财产损失保险和第三人责任保险所组成。财产损失保险和第三人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则适用于财产损失保险和第三人责任保险等二部分。被保险人可就财产损失保险和第三人责任保险共同投保,也可单独投保上述任一险种。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为限。

第三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四条 财产损失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保险单中列明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

本保险条款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工程机械设备。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三)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但由于保险标的的施工作业直接引起本款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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