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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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即指出卖人(即供货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即采购方),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采购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
第三条 采购合同关系中的出卖人(即供货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 采购合同关系中的买受人(即采购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单载明的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和提供相关服务,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
(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如洪水、地震、海啸、台风、传染病等;
(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如洪水、地震、海啸、台风、传染病等;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或犯罪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采购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