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版)(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02-20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取得的并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见释义一)。

第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见释义二)、知识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经被保险人许可或授权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保险单中列明的知识产权,并且被保险人就其受到侵权的知识产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请求。依照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处理结果,保险人负责赔偿下列被保险人的损失:

(一)被保险人的前述请求在立案或受理前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下简称“调查费用”)。

(二)被保险人就该事故在保险期限内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律师费,诉讼、仲裁费或行政处理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三)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认定或保险人认可的调解确定的,因由第三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导致的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简称“直接损失”)。


立即下载 立即收藏

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版)(5页).pdf

所需圈币:53

您的剩余圈币为:0

立即下载

付费方式

优惠价300

了解会员详情>
取消 确认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