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业性林碳汇保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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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林业生产管理的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业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等林木以及所产生的林业碳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林木”)。
(一)生长和管理正常;
(二)树龄满一年(含)以上。
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林木标的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险林木的损失,且损失面积超过10亩或达到投保面积的5%以上(两者以低为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死亡或损失;
(二)暴雨、风灾、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林业有害生物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