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央财政生猪价格指数保(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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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生猪专业合作组织以及规模生猪养殖大户养殖的生猪(不含能繁母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生猪”):
(一)在养殖过程严格执行国家防疫、检疫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投保生猪饲养场所建场1年(含)以上,并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
上,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投保时存栏数量达50头(含)以上或年出栏育肥猪达500头(含)
以上;
(五)在保险期间内持续养殖生猪。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生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生猪出栏并成功出售的,当约定的理赔周期内猪粮比平均值低于约定的目标猪粮比时,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理赔周期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间内,计算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所经过的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理赔周期内猪粮比平均值=理赔周期内发布的猪粮比之和/发布次数。理赔周期猪粮比平均值取小数点后2位。目标猪粮比是生猪生产盈亏平衡点对应的猪粮比,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猪粮比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猪粮比=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理赔周期内猪粮比以县级畜牧水产部门提供的猪粮比数据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数据平台发布的猪粮比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