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综合气象指数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02-2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包括霜冻指数保险、降雨量指数保险、低温指数保险、稻瘟病指数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对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旨在补偿受灾后的抗灾减灾、灾难应急响应、灾后农业生产和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灾后农民生活救助等支出。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章霜冻指数保险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当霜冻指数达到保险合同载明的赔付标准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霜冻指数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约定期间内的最低温度;具体约定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赔偿处理

第四条保险人按照本险合同约定计算被保险人损失及赔偿金额。当霜冻指数小于触发点1,但大于触发点2时,启动赔付,每亩赔付金额为:(触发点1–实际霜冻指数)×单位面积赔付标准1;当霜冻指数小于触发点2(含)时,每亩赔付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其中:触发点:约定霜冻指数,当实际霜冻指数低于该值时,按照上述公式进行赔付。单位面积赔付标准:当实际霜冻指数低于触发点时,实际霜冻指数每降低一个单位的每亩赔偿金额。总赔付金额=每亩赔付金额×投保面积上述霜冻指数所对应的触发点和单位面积赔付标准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上述霜冻指数的计算和发布以保险标的所在农场、县气象站记录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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