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10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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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涉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包括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第四条 依保险合同取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不影响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 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合法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可将保费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列入企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