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甘蔗气象指数保险条款(3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02-20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区域遭受风灾影响,当发生的风灾达到预先设定等级,保险人根据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区域遭受连续干旱影响并达到保单约定的触发点时,保险人根据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区域降雨量达到保单约定的触发点时,保险人根据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第五条投保农田必须全部处于距离气象监测机构30公里的范围之内。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区域受灾后未达到保单约定的触发点;

(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金额由投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保险生效之日起到甘蔗收获期止,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期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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