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条款(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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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以及在各级主管部门科技项目计划中获得立项的企业以及其他经认定的企业。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被保险人安装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关键研发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三)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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