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地方财政蔬菜气象指数保险(规范土地流转试点配套保险创新项目专用)条款(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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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种植或负责管理蔬菜的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蔬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蔬菜”):
(一)土地流转至村集体,由村集体统一分包给农户种植的露地蔬菜和大棚蔬菜;
(二)经过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蔬菜遭遇下列气象灾害,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露地蔬菜:
(一)降雨事故:12小时降雨量在90mm(含)以上,或24小时降雨量在120mm(含)以上,或连续降雨两天或以上,且其中一天降雨雨量在100mm(含)以上,累计降雨量在120mm(含)以上;
(二)暴风事故:日极大风力在24.5米/秒(含)以上;
(三)高温事故:连续三天(含)以上,日最高气温达38.5°C(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