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型保险商品销售自律规范(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01-09

第一条

中华民国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规范本会会员(以下简称各会员)销售投资型保险商品(以下简称本商品)之行为,并保障客户权益,特订定本自律规范。

第二条

各会员应建立销售本商品之交易控管机制,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避免提供客户逾越财力状况或不合适之商品或服务,包括对65岁(含)以上之客户提供不适合之商品或服务。

二、避免招揽人员非授权或不当销售之行为。

三、招揽人员不得劝诱客户解除或终止契约,或以贷款、保险单借款缴交本商品之保险费。

第三条

各会员应确保其招揽人员具有招揽本商品之资格、受有完整教育训练,并已具备本商品之专业知识。

第四条

各会员订定招揽人员薪资制度或商品佣金应考量下列事宜:

一、薪资制度之设计宜考量其专业知识及经验能力等,给予适当之薪津分级。

二、本商品佣金应经精算部门审慎评估,并考量其与附加费用率间之关係。

第五条

各会员销售本商品时,应审酌被保险人年龄等情况予以推介或销售适当之商品,当被保险人投保时之保险年龄大于或等于65或本商品连结有结构型商品且被保险人于该结构型商品期满时之保险年龄大于或等于65时,各会员应请要保人及被保险人于要保书中之重要事项告知书或“结构型债券投资报酬与风险告知书”签名已瞭解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如要保人及被保险人不愿填写则各会员得婉拒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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