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2-12-19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或电子文件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具备临床试验申办资格的企业或机构均可成为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参与临床试验的伦理委员会、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研究者和其他与保险单载明的临床试验相关的责任主体,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加被保险人,具体以保险单中载明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指保险人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开展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下列临床试验活动中,因使用保险单载明的临床试验产品出现不良事件或严重不良事件导致受试者人身损害,且受试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或索赔宽限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药品临床试验;
(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
保险人可承保上述一项或多项临床试验,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