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救助责任保险附加流动人口救助保险条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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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须附加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救助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与主险保持一致。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不具有投保人所辖户籍且不具有投保人所辖行政区域内暂住、常住资格证明的流动人口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