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救助责任保险条款(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2-12-06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或由其指定承担救助工作的政府部门、合法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由总则、见义勇为救助保险、火灾爆炸救助保险、拥挤踩踏救助保险、道路交通事故救助保险、自然灾害救助保险、 “两抢”治安案件救助保险、 医疗救助保险、 通用条款九部分组成。

投保人可以在第二至第八部分中选择一项或多项投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二部分 见义勇为救助保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区域内因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身伤亡,对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有关法律或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救助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或约定救助义务,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五条 见义勇为救助责任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 见义勇为救助责任的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第三部分 火灾爆炸救助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对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有关法律或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救助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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