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救助责任保险条款(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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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扶贫办、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救助对象是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其他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承保的人口,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四条本保险条款由总则、自然灾害救助保险、意外事故救助保险、医疗救助保险和通用条款五部分组成。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也可以全部投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二部分自然灾害救助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暴雪、寒潮、雪崩、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风暴潮、巨浪、赤潮、海冰、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冰雹、沙尘暴、干旱、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保险单载明的救助对象人身伤亡或基本生活困难,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下列救助费用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人身伤亡救助金和医疗费用救助金;
(二)基本生活费用补贴。
本保险合同中的基本生活困难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导致救助对象饮食、饮水、被服短缺,或者住房、基本生产物资损毁,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具体救助标准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三部分意外事故救助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保险单载明的救助对象人身伤亡或基本生活困难,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下列救助费用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人身伤亡救助金和医疗费用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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