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条款(1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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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获得国家或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投保人应在住宅工程开工前投保本保险,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

第三条 对上述住宅工程具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条款由总则, 主体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 装饰装修和安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和通用条款四部分组成。

投保人可以选择主体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或装饰装修和安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投保,也可以全部投保, 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二部分 主体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

保险责任第五条 保险单载明的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并经保险人委托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检查通过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因潜在缺陷发生下列情形,造成住宅工程的损坏, 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

(一)整体或局部倒塌;

(二) 地基基础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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