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附加装修装饰工程责任保险条款(2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2-01-06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以下简称“附加险”)须附加于 的各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主险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条款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条款无效,本附加险条款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且依约缴纳了本附加险对应保险费的情况下,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附加险扩展承保以下责任:
主险合同中载明的建筑物,在竣工验收办结并经工程检查机构出具《竣工检查报告》之后,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且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因建筑物的装修装饰工程的内在缺陷造成装修装饰工程本身的损坏,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修理、 加固或重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损失、责任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主险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若主险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二) 改变、修理、增加或非正常使用装修装饰工程导致的任何损失;
(三) 装修装饰工程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或除装修装饰工程之外其他的财产损失;
(四) 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期间与等待期
第五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根据等待期、保险责任期间的时间长度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