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财政农业巨灾指数保险条款(2018版)(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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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包括干旱指数保险、低温指数保险、降水过多指数保险、洪水淹没范围指数保险四个险种。对保险责任范围内,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的投保主体及被保险人为黑龙江省财政厅,保险区域为黑龙江省28个贫困县。

第三条干旱指数保险、低温指数保险、降水过多指数保险由数据报告单位负责向保险人及被保险人报告指定气象站的气象数据,并与黑龙江省气象服务中心约定其为数据报告单位。洪水淹没范围指数保险由黑龙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保险人及被保险人提供汛情预测。

由指数计算单位计算实测气象指数及赔付金额,并与中国科学院遥感与数据地球研究所约定其为指数计算单位。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干旱指数保险、低温指数保险、降水过多指数保险、洪水淹没范围指数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主体根据保险区域的耕地面积、自然灾害风险特征以及历史受灾相关数据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六条保险费按费率规章中载明的费率计收。

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

第一章干旱指数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保险期间内,当干旱指数达到保险合同载明的赔付标准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其中,干旱指数为: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约定指数计算周期内各气象站的以60毫米为上限计算得出的累计降水量。

具体约定指数计算周期以投保明细表载明为准。

赔偿处理

第八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被保险人损失及赔偿金额。

当干旱指数≥触发值1,则赔付金额=0;

当触发值1>干旱指数≥触发值2,则赔付金额=单位赔付1×(触发值1-干旱指数);

当触发值2>干旱指数>全赔点,则赔付金额=单位赔付2×(触发值2-干旱指数)+单位赔付1×(触发值1-触发值2);

当干旱指数≤全赔点,则赔付金额=最大赔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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