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救助责任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2-12-13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民政部门、应急部门、财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包括见义勇为救助保险责任、自然灾害救助保险责任、火灾爆炸救助保险责任、拥挤踩踏救助保险责任、恐怖活动救助保险责任共五个独立的保险责任,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责任,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责任,具体以保单约定为准, 但保险人所支付的各项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人将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投保人的投保情况,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见义勇为救助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居民人身伤亡的,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 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发放或支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自然灾害救助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身处承保区域内的居民人身伤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救助金给付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二)在上述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行为。

第六条 火灾爆炸救助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居民人身伤亡的,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的, 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发放或支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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