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附加装修工程扩展保险条款(2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01-28

总则

第一条投保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投保人,方可投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附加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本附加条款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房屋建筑工程,因装修工程的潜在质量缺陷,造成装修工程本身的损坏,且相关责任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承包等合同的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导致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本附加险不负责赔偿:

(一)改变、修理、增加或非正常使用装修工程造成的损失;

(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原装修工程,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三)由于装修工程潜在质量缺陷造成的人身伤亡或其他财产的损失。

主险中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赔偿限额

第四条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以房屋建筑工程的装修工程部分总造价为基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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