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门、窗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条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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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住宅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附加险保险赔偿责任期间内,被保险项目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门、窗工程质量存在潜在缺陷而造成被保险项目损坏的,保险人按照主险和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建的费用。
第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被保险项目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主险和本附加险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本合同生效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动被保险项目门、窗工程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原门、窗工程致使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