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试用版)(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01-0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单中载明地址内的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 不包括室内装潢、室内财产及附属建筑物。

室内附属设施指固定于房屋内部的供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施。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储物棚或储物室、游泳池、球场、喷泉、池塘、禽畜间等。

第三条 投保单保险标的地址依照国家不动产权等相关合法有效证书填写,同时填写相关经纬度。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

(一)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

(二)专门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

(三)在建房屋;

(四)违章建筑、危险建筑、简易房屋;

(五)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房屋;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结构的房屋。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因下列原因而造成达到第二十六条约定破坏等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发布的震级 M4.7 级(含)以上且最大地震烈度达到Ⅵ度及以上的地震)振动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火山爆发、爆炸、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堰塞湖及大坝决堤造成的水淹;保险标的在连续 168 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次单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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