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商业性森林碳汇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2-11-2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是具备森林经营权且获得碳汇交易平台碳票资质的林农、合作社、企业等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投保地理区域内已完成林业碳票注册或登记,具备林业碳票交付或者交易资质,生长正常且管理规范的林木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林木”)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结束时,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暴雨、暴风、暴雪、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 、雨雪冰冻、霜冻、干旱;
(二) 火灾、 泥石流、 滑坡;
(三) 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由此采取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行为导致保险林木死亡。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 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下的保险林木由于洪水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林木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林木碳汇价值,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