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财政养殖业综合保险(特定防贫项目专用)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2-11-28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对象

第二条 全省脱贫户和监测帮扶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县级及以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除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外,包含牲畜、家禽、水产等各类养殖业特色农产品品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疫病直接造成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保险标的因病死亡且不能确定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 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每户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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